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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社会实践活动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山东财经大学实践教学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要求,为实现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使社会实践活动在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中充分发挥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山东财经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部分中的综合实践部分,包含思想政治理论课、科技创新、素质拓展与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三条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对象为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四年制本科在校生。

第四条社会实践活动要强调思想性、引导性,增加科技和学术含量,加强课程化设计、活动化促进、基地化建设、社会化运作,注重成果转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山东财经大学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以及党委宣传部、团委、教务处、社科处、科技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兼任。各学院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六条社会实践活动要形成以学院为主体,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团委负责指导、协调各学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牵头组织工作;教务处负责对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课程化设计,列入教学计划中,实施学分制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把教师指导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列为考核评优的内容之一;各学院应具体做好社会实践的安排、落实及活动的动员、部署、组织、总结和考核等工作,负责对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的科研创新成果进行论证、鉴定和评选。同时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


第三章  形式和具体内容

第七条社会实践采取集中实践或分散实践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社会实践活动一般分为学校、学院、团支部、个人四个层次进行。

第九条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完成课内必修、选修和其他实践环节学分的同时,均必须参加本细则所规定的社会实践活动项目,至少修满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准毕业。学生社会实践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方式完成。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考核管理

第十条各学院及活动项目组织部门负责活动开展及学分审核认定工作。各单位应把每次活动的登记情况利用“山东财经大学青年网”进行公布,以便监督。经确认无误的学分,由各学院以班为单位统一录入教务处成绩管理系统,该部分社会实践成绩不再计算成绩绩点。

学生个人通过社会调研、社会考察、社会服务或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等形式完成社会实践活动,需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或心得体会),由团委组织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评定,合格以上成绩可获得1.5学分,此项不超过4.5学分。

学生通过参加校、院、团支部各级服务队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需提供由校团委和学院团总支批准的《社会实践服务队立项审批书》,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或心得体会),由校团委和学院团总支认定结项完成任务,每学期最多可获得1.5学分,此项不超过4.5学分。

在校团委志愿者协会或济南团市委志愿者协会注册的青年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需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志愿者活动登记表》并提供志愿者注册号,经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认定,每累计80小时可获得1学分,最多不超过2学分,不足80小时,超过40小时,可获得0.5学分。

学生通过参加校勤工助学中心组织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需填写《山东财经大学校外勤工助学登记表》,经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认定,每累计80小时,可获得1学分,最多不超过2学分,不足80小时,超过40小时,可获得0.5学分。

学生通过参与素质拓展与职业技能培训,考取计算机、英语、普通话、职业资格等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学分,最低需修满1学分(体育类学生和艺术类学生最低修满0.5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参加的国家、省部、地市组织的各级各类科技文化创新竞赛,在各类刊物上发表文章,获得各类发明创造,参与包括教学单位发布的及学生自选的课题,或参加横向课题、参加导师课题等科研活动,需填写《山东财经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认定,可获得相应学分。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如学生实际获得的社会实践学分(必须含科技创新活动)超出6学分,超出部分可冲抵公共选修课,最多可冲抵6个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3周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团总支,各团总支在开学6周内完成学分认定和记载工作。毕业前不能按规定修满学分的,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根据需要选派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在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或专任教师中确定,由各学院聘任,报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批改调研报告及实践心得可获得相应教学工作量。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可在活动结束后将相关工作量报送至学院,学院确认后,由校团委统一报送教务处,确认工作量。

具体计算办法:

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工作量=0.06个标准课时×实习天数×实习学生数;

批改调研报告及实践心得工作量=0.2个标准课时×批改调研报告及实践心得份数。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学分所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者,通报其所在学院,除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荣誉和奖励外,取消其当学期评优评奖资格及党员发展资格。

因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及相关教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团委、教务处对各学院认定的学分进行随机抽查,若发现所认定的学分违背本规定,与实际不符,则责令该学院重新认定;问题严重的,则取消该学院本年度学分认定的结果。


第五章  总结表彰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各学院总结推荐的基础上,对校级优秀组织奖、先进集体(服务队)、先进个人、优秀指导教师和优秀作品给予表彰并推荐参加全省、全国表彰。教师指导的作品或服务队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可不受各学院申报指标的限制,优先推荐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在本细则执行过程中,遇有争议事项,报山东财经大学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协商处理。本办法尚未涉及到的其他活动,若符合本细则精神,由活动组织部门申报,经山东财经大学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确认后方可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各学院及项目活动组织部门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制订实施的细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从2012级学生起开始与山东财经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配套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财经大学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