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范
政教〔2017〕2号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促进教学质量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独立开设和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课教学。根据实验教学的目的、要求及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基本技能、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训练,使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认知、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实践创新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实验教学计划管理、实验教学任务管理、实验教学过程管理、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实验教学质量监控等。
第四条 实验教学工作在学校教学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含学院、教学部等,以下统一简称为“学院”)分工合作,共同负责。
1.校实验教学中心
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验课程的设置、实验教材的建设等工作;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安排好实验课程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引导和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研究,组织和整合力量开发设计跨学科跨专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课程和实验项目,不断丰富人才培养方案实验教学模块;做好实验教学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规范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2.研究生院、教务处
组织学院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验课程的设置、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的建设等;向学院下达实验课开课任务表,并对任课教师、实验场所落实安排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组织开展实验课程的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评价;组织协调实验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开展实验教学优秀成果评选、推荐和表彰;组织协调实验教学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规范实验信息管理。
3.学院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和修订本学院各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开发设计实验教学课程、实验项目,编写实验课程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撰写实验指导书;督促、检查本学院实验教学计划的准备和课程开出情况,保证按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制定本学院实验教学实施细则和实验课程考核办法;开展实验教学的体系、内容、方法、技术等方面研究与改革,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做好实验教学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规范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4.团委、就业指导处
与校实验教学中心、研究生院、教务处、学院等多边协同,做好学生社会实践调查活动、创新创业训练及竞赛活动中涉及实验教学和实验室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五条 学院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学分数的分配、教学进程安排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
第六条 实验教学学期开课计划是本科培养方案的执行文件。学院要严格按照教学进程计划和研究生院、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制定实验课程的学期开课计划,将教学计划落实到任课教师并认真组织实施。如遇特殊情形需做调整,须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依照学校教学计划变更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订,应根据学校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均须制定独立的实验教学大纲,并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定期修订。
第八条 实验项目构成实验教学的主要内容,其设置要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处理好项目间关联关系,处理好不同专业的培养要求。要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要求,及时更新实验项目,不断开发新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适当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项目。
第九条 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是组织实验课的重要具体化依据。实验课要有独立的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并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的实验教材。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须经学校教材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实验指导书应说明本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实验教材中要有一定数量的由学生自主完成的综合性实验项目,引导学生自主设计、自主实验。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条 校实验教学中心建立健全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严格执行,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 校实验教学中心对实验教学软、硬件课前环境准备、任课教师课前环境技术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学期实验的条件与环境符合教学需要。
第十二条 实验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教师工作规程》(附件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课前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准备实验教学条件;课中做好讲授、指导、答疑、数据检查、秩序维护;课后做好实验报告批改等环节工作,做好对学生的成绩考核工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参与实验课程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学生学习守则》(附件2)和实验室相关安全操作规定进行实验。学生在实验前要预习实验内容;实验中应根据实验要求独立或合作完成实验内容,做好实验记录,撰写实验报告;实验结束要整理好设备,自觉维护好实验室环境与卫生。
第五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实验课考核与成绩评定按照《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细则》、《山东财经大学考试工作规范》基本性规范执行。鉴于实验课类型的多样化,学院应在基本规范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实验课特点灵活制定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原则上进行期末考试。实验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操作水平、实验结果的合理性和创新能力等。实验课期末考试应在期末停课考试之前随堂完成。
第十六条 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原则上以考核为主。实验考核内容应由实验态度(预习情况、实验态度)、实验能力(实际操作、动手能力)、科学态度(实验记录、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的平均成绩等方面综合评定给出。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鼓励实验教学改革和建设,结合一流学科建设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对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科研能力的要求,大力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实验教学质量标准,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和校实验教学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指标量化评价。按照教学基本规范要求,对“实验教学条件建设”“实验课程建设”“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实验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推荐评优、重点资助建设等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匹配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必要预算资金。获批的实验教学立项经费、实验室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实验教学教师工作规程
2.实验教学学生学习守则
附件1
实验教学教师工作规程
1.选派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能够指导实验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课程任课教师。
2.任课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效果;努力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手段开展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3.首次上岗担任实验课的任课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能指导实验。对新开、首开的实验,任课教师必须进行试做。试讲试做工作由学院或校实验教学中心组织实施。
4.任课教师课前必须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是否到位,检查实验教学的条件是否符合实验教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并完成由校实验中心提供的实验教学环境技术课前指导培训。
5.实验开始前,任课教师应讲解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要求;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说明本次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和操作规范事项等。
6.实验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巡回指导,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维持实验教学秩序。任课教师不得在上课期间离开实验场所。
7.实验结束后,整理或关闭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并要求学生整理实验室设备和卫生。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8.任课教师要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确定成绩。对于学生实验报告完成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讲评,鼓励学生创新思维,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附件2
实验教学学生学习守则
1.实验前,必须按要求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
2.实验过程中,听从任课教师的指导和管理,保持实验室的安静整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科学处理实验数据。要爱护公物,禁止私自拆卸和添加实验设备。
3.实验结束后,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维护文明整洁的实验室环境。
4.实验结束后,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5.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把食物、饮料带入实验室,禁止实验室内和上课期间的餐饮行为;不得私带仪器设备进入实验室,对私拿公物或故意损坏仪器设备者,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实验课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故必须请假需经所在学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