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和教学管理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依据本章程,对全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宗旨为:认真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以及省和学校有关规章为依据,以培养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才为根本,落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对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管理等进行规划、指导和评估,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确定。教学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和各学院分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办公室主任1人。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的聘任条件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勇于改革,与时俱进,热心教学建设与改革事业,有整体和全局观念;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根据需要,对专业设置和调整进行论证和评估。
第八条 对教学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建议,审议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负责重点课程、精品课程、课程教学团队等评选、监督指导和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条 审议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对教材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议教学改革方案;指导、监督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对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对教学研究课题立项进行评议,对研究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对教学质量进行总体评价和监督,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四条 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过程中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研究与审议学校其他教学项目和相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议制度。包括例会制度和临时会议制度。教学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本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研究教学方面的工作,评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教学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本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人数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根据会议议程,教学委员会可以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参加教学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召开临时教学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表决制度。教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召开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议需对讨论事项作出结论时,可采取议决制或表决制。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但必须事先确定投票的规则。
第十八条 回避制度。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关事项的投票。
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教学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应保密的教学委员会会议有关事项。对于情节严重而又拒绝改正者,经教学委员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教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