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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教师职责

发布时间:2016-09-14

     根据《山东财经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实验教学教师的职责规定如下:

    1、必须选派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课程任课教师。

    2、任课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实验手段和利用电教手段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3、对首次上岗担任实验课的任课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能指导实验。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任课教师必须进行试做。试讲试做工作由各学院或实验中心组织实施。

    4、任课教师课前必须做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实验教学日志,检查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是否到位,检查实验教学的条件是否符合实验教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处理。

    5、实验开始前,任课教师应讲解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要求;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说明本次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和操作规范事项等。

    6、实验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巡回指导,指导学生进行正确的操作,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维持实验教学秩序。任课教师不得在上课期间离开实验场所。

    7、实验结束后,整理或关闭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物资,并要求学生整理实验室设备物资和卫生。如发现有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资产管理办法赔偿,并报学生管理部门按照学校学生违纪有关规定处理。

    8、任课教师要仔细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并确定成绩。对于学生实验报告完成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讲评,鼓励学生创新思维,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9、任课教师要做好实验课程的考试、考核管理。实验课是学生必修的课程,不得免修;对于缺课的同学,要安排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