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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14

为了加强管理,避免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1、使用实验室及室内仪器设备物资开展实验教学的师生,应当自觉爱护仪器设备物资,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使用、保管好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非正常损坏与丢失。

2、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应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和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

(2)不遵守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器材的。

(3)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造成损坏的由指导教师负责;不服从指导,造成损坏的由操作者负责。

(4)由于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被盗的。

(5)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6)公物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7)借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3、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书面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推诿责任的,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的,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