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心仪器设备及配件、耗材为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专用,凡外单位、校内其它部门及个人借用仪器设备均须履行借用手续。
2、中心设置“实验教学中心物品借用登记薄”和专用借据(借条)对借用仪器设备物资实施管理。借用者须填写借据(借条),经中心主任批准签字生效,同时资产管理员要填写实验中心物品借用登记本。
3、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校外单位或个人借用;大型、精密、贵重物品一般也不外借,却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须经中心主任和资产管理处领导签字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4、仪器设备外借以不影响教学、科研使用为前提。否则,不得外借。
5、仪器设备外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借用期限的,需中心主任批准。对逾期不还者,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催还,仍不归还的报请中心主任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6、外借物品归还时,管理人员要对照借条逐项核对品种数量,并查验所借物品是否完好无损,同时进行归还登记。借用物品损坏、丢失,要按照学校规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