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施实验教学计划、规范实验教学的重要教学文件。为保证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教务处及其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全校各类实验课程教学大纲编写的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并负责跨学科、跨专业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
第三条、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各教学单位指定专人撰写,并组织专家审核,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后报实验教学部备案。
第四条、实验教学大纲审定后应严格执行,教务处及其实验教学中心与各院系要定期检查实验教学大纲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反映、妥善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实验教学大纲确因实验课程的名称、编号、课时、教材等变动需要修订的,应由实施实验课程教学的院系组织修订工作,并将修订后的实验教学大纲报实验教学中心备案。
第三章 编写原则
第六条、实验教学大纲应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应符合所选用实验教材的基本内容,实验教学的考核要求和目标明确,学时和教学进度安排合理,考核方式科学、有效。
第七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以及实验学时在8学时以上(含8学时)的实验课程,均需单独编写实验教学大纲;非独立设置且实验学时在8学时以下的实验课程,可不单独编写实验教学大纲,但实验项目、学时、要求等内容均需在课程教学大纲中加以体现。
第八条、实验教学大纲按课程编写,同一门课程只需编写一个大纲。
第四章 编写内容
第九条、实验教学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验教学课程与教材
1.课程名称(中英文名称);
2.课程编号(按学校统一课程编码编号);
3.课程性质(指课程实验、专业实验和跨学科、跨专业实验);
4.适用专业(指实验课适用的专业);
5.学时学分(包括总学时、总学分、实验学时、实验学分,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只需注明实验所占学时);
6.开课学期(指开课适用的年级及开课的学期);
7.先修课程(指开设实验课程前应学习的课程);
8.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包括名称、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本等);
(二)实验教学考核内容与方法
1.考核内容;
2.考核方式;
3.成绩评定。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成绩应根据阶段性考核成绩、综合性考核成绩(如实验报告成绩或综合实验成绩)并结合实验纪律综合评定;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按实验课时占课程总课时的比例确定实验教学成绩在总评成绩中的比例并汇总计算;
(三)实验教学项目与内容
1.实验教学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实验名称 |
内容提要 |
实验学时 |
实验人数 |
实验属性 |
实验方式 |
开出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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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验教学环境,指开设实验课程必备的实验室基本配置、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通讯设备、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以及主要实验软件;
3.实验方式,主要指演示、上机、模拟操作、分析测试、课程(或作业)设计等;
4.实验要求,指为保证实验教学效果,对学生提出实验程序上的一些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5.主要的实验教学内容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