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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5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升实验教学中心各类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完整安全,确保国有资产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 号)、《山东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资〔202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中心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等组成,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主任是本部门资产管理执行的专职负责人。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配置、登记、变更、增值、处置、清查统计等工作。办公室由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等组成,资产管理员是本部门资产管理具体工作的执行人,资产使用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中心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建立健全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使用人,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责任到人。 

(三)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四)完成学校及归口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分管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按照学校和实验教学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组织资产管理员、小组办公室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规程正确使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的履行职责,并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管理、变更、增值、清查统计、处置等事项。 

(三)做好学校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使用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二)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当资产信息发生变化时(如存放地点、使用人),及时告知资产管理员。 

(三)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对其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四)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时,要在办理资产核对与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原岗位。凡调离学校、退休或校内调动的职工,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本单位保存或调剂使用,不得私自交由他人保管,且应在办理完资产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或调离。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遵循按需配置、共享共用、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资产配置标准进行资产配置。按照国家和学校实验教学相关要求为师生配置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在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下新增资产。同时,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实验室和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闲置浪费。 

第八条  资产购置坚持“公正、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的各类资产属学校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中心受赠的资产应按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资产价值,及时入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中心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由中心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资产使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变更使用性质时须按程序报批,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中心所有资产准确、及时入账,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十二条  对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实验室设备物资维修管理办法》、《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制度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入库、验收、保管、维修、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等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对中心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对使用率低的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及时进行调配,提高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学校有关规定,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按程序申请报废、报损: 

(一)老化严重,机型淘汰,技术落后,技术性能、指标、精度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要,不能降级使用,亦无改造升级价值的。 

(二)耗能高、效率低,继续使用不经济的。 

(三)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故障率高且无修复价值的。 

(四)已到报废期必须强制报废的。 

(五)因事故、灾害、污染、腐蚀遭受严重破坏,无修复价值的。 

(六)需要迁移但不能迁移的。 

(七)经多次维修,且修复费用超过原设备价值一半以上或接近新购设备价值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不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 

(九)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十)不符合国家颁布的环境使用标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不能改造达标的。 

(十一)国家、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条件。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事项由中心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方能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批复处置的资产,按学校规定流程进行处置。 

第五章  资产清查 

第十九条  按照学校要求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对中心资产账、物、使用人、存放地点、仪器设备完好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整理。 

第二十条  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资产的变动信息录入指定使用的管理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坚持部门内部检查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资产管理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资产的。 

(四)没有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有偿使用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及时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擅自决定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提供资产担保的。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