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登录
 /  首页 >> 综合信息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绩效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4

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考核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实施质量,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第三期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的通知》(鲁教财字〔2012〕146号)、《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06〕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以下称“实验中心”)建设工程绩效考评(以下称“考评”)是指运用相应的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实验中心建设、运行状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考评以高效、节约、公平为原则,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校内涵发展为目的,以引导高校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为重点,采取“学校自评”与“统一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中期考评”和“验收考评”两个阶段进行。

第四条 “中期考评”以建设进度、预算执行、组织管理为重点,“验收考评”以建设成效、组织管理为重点。“中期考评”成绩按30%的权重计入“验收考评”。

第五条实验中心建设项目自批准立项起,应于1年内完成建设任务,立项当年进行中期考评,下一年度进行验收考评。

第六条考评主要依据实验中心《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计划书》、《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书》、《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项目实施成效汇总表》(见附件2)、《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中期考评或验收考评)》(见附件3)等有关资料进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考评指标和计分标准,并统一组织实施考评工作。考评绩效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

第八条学校自评结束后,要根据考评情况填写《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项目实施成效汇总表》,并分项目编制《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中期考评或验收考评)》,依据《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绩效考评指标》(见附件1)做出自评得分,连同验收申请报告于每年9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自评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不进行统一考评,直接列为较差等次;自评成绩在60-80分之间的,随机抽取30%的项目,进行统一考评;自评成绩在80分以上的,全部进行统一考评。

第十条统一考评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到项目建设学校进行。

第十一条统一考评专家组由学科专业、设备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考评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专家不参与本校实验中心的考评。

第三章考评方法

第十二条学校自评和统一考评均依据《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绩效考评指标》进行。

第十三条统一考评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汇报答疑。被评价单位向考评组汇报项目实施及管理情况、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目标完成及综合效益情况等。考评组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提出疑点问题,由被评价单位进行解答。

2、现场核查。考评组实地考察实验中心建设、管理、使用情况,核查设备配备、财务账目等。

3、初步反馈。考评组将初步评价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改进建议对单位进行反馈,指导单位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统一考评专家组依据考评指标和计分标准,通过记名方式对实验中心打分,并提出综合考评意见,评价实验中心取得的成绩,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五条凡是列入统一考评范围的项目,考评成绩以统一考评为准,其余以学校自评为准。考评成绩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80分-90分的为“良好”等次,60-80分的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的为“较差”等次。

第十六条考评专家应严格按照考评工作要求,遵守考评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考评职责和权利,并对考评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评结果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统一考评完成后,专家组形成每个项目的考评意见,包括总体评价、考评得分、存在的问题、改进的建议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报告,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反馈考评情况,包括项目实施总体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项目管理的亮点、改进工作的建议、具有推广价值的措施等。

第十八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工程建设成效及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引导建设单位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实验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十九条考评结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对考评成绩好的单位在下一周期专项经费安排时给予重点支持;对通过工程建设获得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单位给予奖励;中期考评成绩较差的项目,限期一年进行整改,验收考评仍为“较差”的,视情况在下一周期减少该项目学校的经费额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绩效考评指标docx

附件2.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成效汇总表docx

附件3:高等学校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建设工程项目绩效自评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