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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消防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凡在校内学习、生活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都应遵守本规定。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有物业公司维护的教学办公建筑由主管物业公司的部门负责,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不易明确的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明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履行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领导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保卫处是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保卫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保卫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保卫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报告厅)、超市、宾馆(招待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及部位;

(三)变电站、配电室、水泵房、燃气站、锅炉房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保密室、机要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等要害部门及部位;

(五)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或特殊活动,主办和承办单位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公安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竣工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须送档案馆存档。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工程动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与学校保卫处签订三方防火安全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必须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条款。

第十八条  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遵守有关规定,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由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二)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三)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四)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记录等。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消防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八)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实验室、图书馆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学校或者保卫处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处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灭火知识以及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等技能。

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必须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务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功能、位置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灭火及疏散演练。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保卫处消防管理人员;

(三)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礼堂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定期维修和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负责灭火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发现异常现象,报保卫处处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修的,按协议履行。

室外消火栓由保卫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不得改作它用,必须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

第七章  应急疏散演练和灭火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组织不当或逃离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进行。

第四十三条 火灾事故中财产的损失价值,由学校有关部门核定。

第四十四条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除按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外,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损失,其经济赔偿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学生或临时工作人员在实验室或工作场所引发火灾,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火灾发生负有责任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处、室、馆、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